《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原《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雅综执规〔2022〕1号)自2022年实施以来,对推动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行政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试行时间于2024年8月底到期,同时,根据《雅安市机构改革方案》(雅委发〔2024〕3号)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进行了调整。2023年3月1日,省住建厅新修订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施行,《规定》对原住建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规定》,从源头上防治滥用和乱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根据法定职责,在现有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机制顺畅、包容审慎的原则,对2022年9月1日起试行的《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
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6号)
5.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雅办发〔2022〕1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裁量标准》
1.《裁量标准》共24项,归纳的行政处罚为省住建厅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无规定或规定裁量幅度较大,而权责清单有列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常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其中市容环境卫生方面9项,工程建设方面2项,环境保护方面6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4项,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方面1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面2项。
2.《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标准”中违法程度划分的档次、“违法次数”的统计、“危害后果”和“造成影响”档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裁量标准》中“以上”和“以下”含义均对应法律原文含义,包含本数。
(二)关于《免罚清单》
1.《免罚清单》共10项,列举的事项为部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情形。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其中市容环境卫生方面6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扬尘、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和工程建设方面各1项。
2.《免罚清单》的适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罚清单》;《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3.实施《免罚清单》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合理审查、标准统一,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等活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作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补充和细化,与之配套实施,在对照违法行为的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确定裁量情形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配合调查情况、案件性质等,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
2.《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雅综执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